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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执行中央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执行中央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疾控〔2009〕4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根据卫生部《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我厅制订了《河北省执行中央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河北省执行中央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河北省执行中央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乙肝控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国家定于2009-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为做好全省补种乙肝疫苗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人群
  在全省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进一步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县(市、区)。
  三、项目内容与实施进度
  为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实施接种。
  1.2009年开展社会宣传动员、人员培训以及接种对象摸底调查,对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2.2010年对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3.2011年对在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在上述时间安排的基础上,可根据我省乙肝疫苗供应等实际情况,加快接种工作进度,提前完成项目任务。
  四、接种原则与技术要求
  (一)接种原则: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免疫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免疫程序按照0、1、6月的免疫程序实施接种,即: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接种3针次;既往接种不足3针者,补足3针;免疫史不详者视为未接种,须接种3针次疫苗。
  (二)目标人群摸底
  (1)摸底时间
  2009年9月1日-10月20日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各市摸底结果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同时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省摸底结果10月31日前上报卫生部。
  (2)摸底登记
  在校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适龄儿童的摸底调查工作由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学校负责在校目标人群摸底登记(附件1,附件2,附件3),接种单位根据摸底情况确定接种对象,发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附件4),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的时间和地点。
  校外目标人群由摸底人员挨门逐户调查,接种单位根据摸底情况确定应接种对象,再由当地居委会和村委会发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通知单》,告知乙肝疫苗接种的针次、接种的时间和地点。
  (3)摸底注意事项
  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史应结合接种证、接种卡以及家长回忆情况综合判断。首先以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者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者以家长回忆为准。家长能明确乙肝疫苗接种史者视为接种,否则视为未接种。
  摸底调查应重视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以及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登记工作。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摸底登记表中明确注明,不予接种。①既往有乙肝病史;②既往乙肝血清标志物(HBsAg、抗-HBs、抗-HBc、HBeAg、抗-HBe)检测指标中有1项及以上阳性(如既往无血清学检测结果,可按自愿原则自费检测;如不愿检测,即视为全部阴性);③有接种乙肝疫苗禁忌症。
  (三)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1)疫苗和注射器采购。省卫生厅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确定所需疫苗及自毁型注射器的采购数量。疫苗及自毁型注射器的采购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结果上报卫生部备案。
  (2)疫苗和注射器分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的分发和管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提前做好各种物资的分配计划,保证疫苗、注射器和相关材料的合理分发,避免浪费。
  (3)疫苗和注射器领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接种用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的分发、供应记录,要求各级均设立专账管理,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4)其他注意事项。各县应在每轮接种工作前将疫苗、注射器等物资下发至乡级。乡、村级应在每轮接种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资的接收和储存工作,并记录收、发情况。
  (四)接种实施
  为保证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接种质量和较高的全程接种率,接种方式应以定点接种为主,同时辅以巡回、入户接种等方式。可根据目标人数,考虑适当增设临时接种点,或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
  接种点设置数量应根据目标儿童的情况合理安排。学校可设立临时接种点,负责在校目标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其他儿童可在当地接种门诊接种,特殊情况可采取巡回、入户方式接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和登记等工作,并正确掌握接种禁忌症。
  免疫接种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规规范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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