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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十三)民办学校有权依法决定学校教职工待遇、内部管理等制度;有权依法决定用人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但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四)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规范的档案工资,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保证受聘教师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相应的业务进修、在职培训等继续教育。
  (十五)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受教育者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配备配齐教师、实习指导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实习场地、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十六)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党、团组织,由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党、团组织负责建立并领导其工作。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由审批机关同级教科文卫体工会(教育工会)负责审批并领导其工作。
  (十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政府价格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管理。为民办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八)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清除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和限制性规定,纳入统一管理,做到一视同仁。
  (十九)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对民办学校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管理监督的责任:要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管理等督导评估工作,确保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十)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切实树立为民办学校服务的意识,依法优先解决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二十一)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方向,大力宣传民办教育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和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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