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大力推进科教兴晋战略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政府单一的办学模式和教育模式的需要,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扩大教育规模的需要是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教育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民办教育发展不平衡,办学层次和水平参差不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有一定的差距。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动,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对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和依法大力支持、参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有效拓展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统筹规划。鼓励和支持我省民办教育发展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实施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学校,重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四)要有重点地支持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办学条件好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成人教育,引导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