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按照《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全面检查各项工作,重点对无偿献血服务、采供血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及年审、监控和持续改进措施、不合格项管理、人员培训等进行督导检查。
(二)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管理。按照《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采供血机构实验室的体系建设与审核、实验室质量手册和操作规程的制订与实施、实验室人员培训等进行督导检查,并现场考核血液检测全过程。
(三)县医院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重点检查县级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础设施建设、《县级血库人员应知应会一百问答》和血液安全知识的掌握、人员培训等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8月中旬-9月上旬。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自查和整改,县级医院要重点加强血库人员和知识培训;各市卫生局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中旬-10月上旬。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对全省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和县医院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汇总通报阶段:10月中旬-10月底。省卫生厅汇总各督导组检查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血液安全意识,积极履行血液安全监管职责,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检查工作要求。(督导检查表可从省卫生厅网站www.hebwst.gov.cn下载)
(二)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依法严格规范采供血(浆)和临床用血行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检查重点,认真自查,彻底整改,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
(三)各市卫生局要于9月30日前,将本辖区血液安全自查情况(包括血液安全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汇总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督导经费从2008年或2009年艾滋病防治项目血液质量安全资金中的“血液质量保证培训”部分列支。用于督导人员的交通、食宿、通讯和劳务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