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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1.本表由发生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填写,一式三联,县合管办、补偿机构和患者各持一联,参合人员凭此登记表获得补偿;如病人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本表也可由补偿机构填写(如县合医办,参照各地具体住院补偿规定);
  2.“出院诊断”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疾病分类代码》。参见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3.“手术名称”根据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4.住院费用中各子项目的划分如与医院收费项目有差别,请按相近项归类,不能归入的列入其它。常见费用项目归并如下:“床位费”包括“陪护费”;“中药费”包括“中草药”及“中成药”;“诊疗费”包括“诊察费”和“治疗费”,其中“治疗费”包括“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煎药费”;“手术费”包括“麻醉费”、“接生费”;“检查费”包括“放射费”、“B超费”、“CT费”、“MRI费”、“镜检费”、“同位素”、“心脑电图”、“心电监护费”;其它各项不能归并费用,如“救护车”“特殊材料”等均归入“其他费用”;
  5.“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即“非自费项目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非自费项目费用。

  审核人        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

     月    河北省 
  住院医疗机构(盖章):  住院医疗机构级别:

序号

入院日期

(年月日)

出院日期

(年月日)

合作医

疗证号

患者

姓名

性别

诊断

住院总费用(元)

补偿范围

内费用

(元)

补偿金额

(元)

领款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其中:药费

1

 

 

 

 

 

 

 

 

 

 

 

 

2

 

 

 

 

 

 

 

 

 

 

 

 

3

 

 

 

 

 

 

 

 

 

 

 

 

4

 

 

 

 

 

 

 

 

 

 

 

 

5

 

 

 

 

 

 

 

 

 

 

 

 

6

 

 

 

 

 

 

 

 

 

 

 

 

注:1.本表由发生住院补偿的机构填写,参照当地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未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人员发生住院一并登记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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