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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认定,并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定期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评价为“差”的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为“差”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参合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病人就医流向等,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录。服务协议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辖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签订,在辖区内通行。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即时结报服务工作

  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即时结报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指定科室或专人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应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明显场所公示服务承诺,新农合补偿规定,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参合农村居民住院、结算报销医药费用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医药费用补偿报销程序等。开设新农合即时结报窗口,为住院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医药费用结算和补偿报销服务。内部局域网应设置省级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等标识。结算和补偿报销医药费用时,结报人员必须认真核实参合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严格按照新农合补偿规定审核补偿医药费用,认真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附件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附件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附件4)。住院参合农村居民补偿报销的医药费用,必须由本人或其家属在相应表格的“领款人”栏内签字(盖章或印手印)。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并适当降低参合患者预交金数额,严格入出院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

  五、建立及时结算拨付机制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的结算时间和拨付程序,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能及时结算拨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每月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送《河北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拨付垫付补偿资金相关报表及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在一个月内结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补偿资金,应按照服务协议予以扣除,并向定点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扣款原因及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实情况裁定。

  六、建立简便、规范的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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