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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试行)》的通知

  1.眉栏各项填写要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不空项。
  2.“日期”第一格应记录年、月、日,以下只写月、日,跨年的应加记年份。
  3.“时间”应填写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4.“内容”记录患者病情、重要的治疗、检查及时间,所给予的护理措施和效果等。能及时、准确、连续地反映患者住院过程中的护理和病情变化。
  5.新入院/转入患者的首次记录内容包括:入院/转入的原因、病史和主诉,异常症状与体征;入院/转入当天给予的主要治疗、护理(包括护理级别、卧位、饮食)、特殊检查、抢救等情况;采取的主要护理措施及实施后的效果;与疾病有关的重要告知和宣教内容。
  6.给予特殊药物要写明给药时间、原因、剂量、用法、用药后反应;特殊检查要记录检查名称、检查前准备、检查后护理观察;特殊治疗、操作要记录实施的时间、结果和患者反应。
  7.手术患者术前一日应记录生命体征、术前准备(包括常规或特殊的健康宣教内容以及患者心理反应),拟行手术时间、麻醉方式、手术名称;术后应记录手术时间、麻醉方式、手术名称、返回病房时间、术后生命体征、意识状态以及伤口、引流、卧位等情况;术后三日内应记录患者伤口、引流、皮肤情况、饮食、二便、特殊检查、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心理状态等内容。
  8.患者出院/转出应当记录出院/转出时间、目前情况、与疾病相关的重要告知内容。
  9.患者死亡应当记录抢救时间、抢救过程、死亡时间等。
  10.每次记录后,记录者在“签名”栏签名。
  (四)记录频次:对病危患者,随时记录;对病重患者(Ⅰ级护理),每天至少记录一次;对病情稳定的患者(Ⅱ级护理),至少3天记录一次;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Ⅲ级护理),至少5天记录一次;有病情变化或特殊检查治疗时应当随时记录。
  (五)使用“重症护理记录单”的患者,不再记录“一般护理记录单Ⅱ”,避免重复。
  第二十条 “重症护理记录单”书写
  (一)“重症护理记录单”适用于病情危重、大手术后和需要严密观察病情的患者,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
  (二)记录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病案号(或住院病历号),记录日期、时间,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氧饱和度、入量、出量、病情及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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