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页码用蓝黑或黑墨水笔按顺序逐页填写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体温、脉搏、呼吸的测量与记录要求
(一)新入院患者当日测体温、脉搏、呼吸三次,次日按住院患者常规执行。
(二)住院患者常规日测体温、脉搏、呼吸至少一次;手术患者在术前一日晚增加一次,术后每日二次,连测三天。
(三)体温超过37.5℃以上者,日测体温、脉搏、呼吸四次,直至体温持续正常三天后按常规执行。
(四)重症患者、新生儿日测体温至少四次。特殊情况遵医嘱。
第三章 医嘱单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医嘱是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护士须及时、正确的执行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护士应与主管医师沟通,确认无误后再执行。
第十二条 医嘱包括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医嘱的内容主要包括: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体位、活动范围、隔离种类、各种检查、治疗以及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有资质的医师书写在医嘱单上,医师下达医嘱时“时间”要具体到分钟,并在“医师签名栏”签名。医嘱开错或取消时,长期医嘱按停止医嘱处理;临时医嘱在该医嘱的起始与结尾处用红笔标注“取消”字样并要有开具者的签名。
第十三条 长期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与长期备用医嘱(PRN),前者指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即失效,后者指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必要时用,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护士执行医嘱后应在“护士签名”栏签名。长期医嘱停止时,护士根据医师医嘱内容将医嘱注销后,在“护士签名”栏签名。
第十四条 临时医嘱包括临时医嘱与临时备用医嘱(SOS),前者指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在短时间内或立即执行,限定执行时间的医嘱,应在限定时间内执行;后者指医嘱在12小时内有效、必要时用、只执行一次,过期未执行则失效;临时医嘱先执行后签字,执行后及时在“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栏内签上执行时间和全名。需要即刻执行的医嘱(在医嘱后标明‘即刻’或‘st.’字样),护士应当首先执行。临时备用医嘱执行后,执行者签上执行时间与全名,12小时内未用则用红笔在该项医嘱的执行时间栏内写明“未用”两字,并在“执行者签名”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