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09〕9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件书写,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试行)》,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护理文件,指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所规定的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
第二条 护理文件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护理文件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用蓝黑或黑墨水笔(特殊要求除外),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四条 护理文件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五条 记录日期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顺序书写;时间记录采用24小时计时制。
第六条 护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书写人员应当签全名。实习、进修、未注册护士书写的记录要有有资质的带教护士审阅、修改并复签名,修改用笔要与书写用笔一致。
第二章 体温单的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用于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及其它情况,以护士填写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