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出国培训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44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关于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申请收取出国培训服务费的函》(宁人社函[2009]9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将国家外专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的通知》(宁财综发[2003]430号)精神,对你厅所属的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收取的出国培训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实施我区出国培训工作时,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培训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200元(包括申报、培训及相关表册、资料费和必要的劳务开支等)。
二、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是出国培训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按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