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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46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精神,现将调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45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05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05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75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45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45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85元。

  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是考试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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