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46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精神,现将调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45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05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05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75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45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45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85元。
二、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是考试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