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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有关问题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有关问题的函
(宁价费发〔2009〕47号)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发改价[2009]181号)收悉,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费”没有取消。2002年,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测试培训收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425号)批准立项,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各级培训机构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时收取培训费。同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宁价费发[2002]104号)制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收费标准。具体为:教师培训24课时,收费每人每期50元(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培训12课时,收费为每人每期20元),其他行业自愿委托教育部门培训的可按每课时不超过2.5元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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