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创业补贴制度。县级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拟选择的创业项目以及准备情况,筛选一批自主创业项目,在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补贴。对初创业成功者(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立项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5.建立创业成功奖励制度。对创业成功、吸纳2人以上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可按每吸纳1人奖励500元的标准,最高奖励8万元。州财政从创业资金中适当补贴,其余资金由县市财政解决。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实施意见》(凉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可按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全州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单独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通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州县市担保基金进行“捆绑式”担保,建立州县市担保基金互补机制。
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理。
(五)加强创业教育培训。
1.给予创业受训资助。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开支。
2.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到创业成功企业参观,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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