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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全州实行“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并逐步向“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过渡。新农合补偿标准及要求见《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及其补充规定。

第五章 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门诊、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只对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药品、诊疗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在当地(县及县以下)及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的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垫付费用经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新农合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州外就诊住院,自己先行支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持合作医疗证、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第二十条 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对符合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及时结算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全州各种性质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州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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