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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农民个人缴费按当年规定的标准收取。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民政等部门按当年个人应缴纳标准,从农村医疗救助等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筹资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发动,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收缴。
  第九条 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业、集体经济、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等资助新农合。
  第十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农合运行周期。农民个人缴费应安排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作为管理中心人员及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县市级财政要按照资金配套标准将应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分配、使用与补偿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使用。
  (一)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
  (二)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参合应缴纳资金。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导致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5〕3号)办理。动用风险基金后,应在第二年提取补足。
  第十五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筹资时限缴纳下一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后,在一个新农合周期内按规定享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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