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2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新农合应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三条 全州实行统一的新农合政策,资金由县市级统筹,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
第四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农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为单位。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接受卫生服务后获得补偿医疗费用的权利;
(二)有对新农合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三)有监督新农合运行的权利;
(四)按规定标准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五)有遵守新农合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章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新农合基金来源
(一)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新农合资金;
(二)政府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