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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固原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重要建设工程,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易地绿化补偿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

  五、固原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及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的执收单位。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分解收费。收费前须到固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窗口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于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表一)固原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表二)固原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表三)固原市长期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

  (表四)固原市城市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附表一
  固原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建在地区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市区

平方米

1100



  附表二:
  固原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

绿地类别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类绿地

日平方米

1.40

公共绿地、街头绿地、行道树、分车道、

二类绿地

日平方米

0.40

苗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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