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固原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9〕34号)
固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审报固原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的请示》(固市价发[2009]01号)收悉。为了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科学管理,进一步促进固原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绿化美化市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城市绿化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易地绿化补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易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
1、凡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应绿化建设面积与实际绿化建设面积的差额交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易地绿化建设,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建设单位未按绿化期限完成绿地建设空置绿地的,应根据空置绿化地面积,按照附表一收费标准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3、未经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变动规划,占用预留绿地的,要限期拆除预留绿化地上的建筑重新进行绿化。确实无法拆除的,根据实际占用的绿化地面积,按表一收费标准加倍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地的(两年以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占用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固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补足相等面积的土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无法补足土地的,应交纳长期占用绿地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城市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损坏、砍伐、迁移城市绿化地花草、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赔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