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实施方案,县市核查方案报州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协调核查工作的实施,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坐标、地形资料与控制测量资料,协调矿业权人提供勘查开采活动相关工程资料,全过程监督实地核查工作;
5.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资料的整理、分析及保密工作。通过利用现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矿业权分布现状中存在问题,并将其列为野外实测阶段及问题处理阶段的工作重点。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交叉、重叠、位移的矿业权,要进行重点标注与深入研究,列为后续阶段工作中的重点核查对象。
(二)野外实测。
根据《全国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由具备地质勘查和测绘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全面实地核查矿业权。依据矿业权基础数据资料核实整理成果,确定实地核查基准数据,以县市级行政区为基本区域,以矿业权为基本核查单元,全面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控制测量,建立矿业权范围的平面控制网,核查获取矿业权拐点、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高程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它相关数据一并核查。依据实地核查后的采矿权拐点坐标实地放样,标定拐点的地面位置。对露天采矿权拐点埋设界桩,受地形地貌因素限制而无法埋设界桩的,须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标记。
(三)问题处理。
1.根据野外实地核实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将野外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井上井下对照平面图、露天开采境界平面图,分析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2.对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坐标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经核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发证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应由原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发证机关予以纠正。
4.野外实地核查中发现的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后,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协同、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对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标定范围再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核查属实的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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