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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2009修订)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统一全市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标准》(试行),我们对《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1、《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评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2、各县(市)区局(分局)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频次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任务。

  3、现场检查应认真负责,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应描述准确。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4、市局为掌握检查情况,各县(市)区局(分局)于2009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把半年度、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医疗器械处。

  5、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监管方法,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医疗器械处联系。

  附件: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评分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方法

  (一)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

  (二)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即实得分为每款规定的标准分乘以评分系数。评分系数及涵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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