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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6号建议的答复

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6号建议的答复


陈海林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96号建议《关于解决小区车库改变用途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车库改变用途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一直没有停止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但是收效甚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车库出租疏于管理。很多业主为了增加收入,将车库出租,房屋出租应依法向房管部门登记,在出租过程中只有少数出租人或承租人会向房管部门登记,大量的车库出租行为并没有在房管部门予以登记。车库出租没有依法登记,执法部门就不能及时了解车库出租的信息,也就无法第一时间对出租后的车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车库商业经营行为未有效制止。改变使用性质的车库依法是不能登记为经营场所,但出租后的车库经改造后大多用作商业经营场所。车库开门经商是无照经营行为。如果未能及时、有效查处取缔,会使得改变车库用途的行为变得有利可图,事后整治也就会遇到更大的阻力。

  三、城管执法查处成效不大。车库改变使用用途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划违法行为,自规划处罚权全部划转城管执法部门后,城管执法部门一直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后,城管执法部门更是开展了一系列的重点整治,虽然查处了一批改变车库使用性质的行为,但是后期效果不佳,主要就是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只是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但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有恢复原车库用途,而大量的车库本身属于配套设施,依法不能予以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城管执法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受理后也只是对罚款部分予以强制执行,对恢复车库用途(如让车库使用人、居住人搬离)难以执行。而罚款之后,当事人未改正的,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实施第二次罚款,最终造成案件查处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原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而城乡规划法中未规定“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相关内容,虽然省、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改变使用性质的相关内容,而省、市地方性法规都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在省、市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争议,也给目前的车库改变用途的查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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