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本级每年安排的工业低产田改造培育扶持资金,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上年工业增加值为分配权数分配,年初下达年度计划。当年,按补助标准计算的市级分担额,超过下达计划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经委和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的工业低产田改造实施情况随机抽样核查后,依据核查结果及当地资金兑付证明,按当年计划额度和市级应分担额进行扣减,并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补给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我市已出台的类同计算方法,确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计划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两年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影响企业社会形象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计划的企业,要指定专人,定期向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工业低产田改造重点项目月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产业配套协作、产学研联合、市场拓展、生产性服务等各类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进行财务单列核算,用于改造项目、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安全生产等产业相关领域。
第十九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工业低产田改造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的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低产田改造情况作年度报告,连同补助文件于6月底前报送市经委和财政局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