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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本级每年安排的工业低产田改造培育扶持资金,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上年工业增加值为分配权数分配,年初下达年度计划。当年,按补助标准计算的市级分担额,超过下达计划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分担的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经委和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的工业低产田改造实施情况随机抽样核查后,依据核查结果及当地资金兑付证明,按当年计划额度和市级应分担额进行扣减,并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补给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我市已出台的类同计算方法,确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计划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两年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影响企业社会形象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计划的企业,要指定专人,定期向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工业低产田改造重点项目月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产业配套协作、产学研联合、市场拓展、生产性服务等各类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进行财务单列核算,用于改造项目、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安全生产等产业相关领域。

  第十九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工业低产田改造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的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低产田改造情况作年度报告,连同补助文件于6月底前报送市经委和财政局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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