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实施了符合产业导向、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申报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表;
(二)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申请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简介、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主要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2)实施的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情况及成效预期;(3)今后三年的工业低产田改造计划;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土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确认后发布当地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计划,并报市经委、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补助申请
第八条 补助标准。经各县(市)、区确认,列入当地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计划的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内,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市两级财政按各85%和15%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上述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是指由企业主营业务形成的,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条 实施工业低产田改造后,企业申请补助的年度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正增长,且不低于同级财政收入增长率;
(二)当年亩产税收高于本地区工业税收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财政补助申请报告;
(二)申请年度和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占地面积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三)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二条 补助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本地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确定补助金额下达文件,并报送市经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