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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技术〔2009〕189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科工局、发展与改革局),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宁波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结构转型升级,培育建设一批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以及下简称“产业基地”),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1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是指在市级产业基地内的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质项目引进等方式,提高单位土地产出,并向产业基地主导产品方向集聚的行为。

  第三条 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报市经委、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为推进全市的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工作,从2010年至2012年三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低产田改造培育扶持资金。2010年市本级安排2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另安排1000万元、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后两年,视工业低产田改造工作绩效和地方财力情况相应安排。该资金专项用于对各县(市)、区实施的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的配套和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宁波市产业基地核心区块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主导产品符合该产业基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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