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保持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函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为维护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稳定,促进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
三、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防护用品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趁机乱涨价。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规范、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免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借机乱收费。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物价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罚: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政府规定价格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