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元,其中江北区洪塘街道、庄桥街道和慈城镇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前述标准的60%。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以后每2年公布一次。

  二、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办法》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江北区洪塘街道、庄桥街道和慈城镇租金补贴标准均按上述标准的60%计发。

  三、配租住房租金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配租给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 %缴纳,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 48 %缴纳。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随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租金减免标准

  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比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租金给予减免。

  五、资金拨付及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按照《办法》中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别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市、区财政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级承担资金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财政,使用部门向区财政申请拨款。各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计,并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市建设委员会审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贯彻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