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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9]76号)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或者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1、省直大型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2、省文化厅、省广电局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两个部门批复;省直各单位所属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复。上述省直属单位的转制方案,需报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市县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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