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民政〔2009〕91号)
市属各社会团体,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要坚持统一归口登记和依法办会的原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要认真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各类社会团体要按照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在住所、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团运行机制,不断加强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
要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的各项制度,健全社团组织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活动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度等。按照章程要求如期召开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各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要严格执行
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文件要求,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