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各区城管局,大榭城管局,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
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
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保养维修。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要落实职能部门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负责对消火栓管理查、监督、考核。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对消火栓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应签订管理合约,明确相关责任与权利,并建立一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受市城管局委托,本市老三区(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范围由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承担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职责,并负责对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对各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考核,老三区城管局应积极配合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的消火栓管理工作;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本区主城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维护管理职责,并承担乡镇、街道公共消火栓监督管理职责;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由各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承担本区主城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维护管理职责,并承担乡镇、街道公共消火栓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二、管理与要求
各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要明确具体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和人员,并应对外公布消火栓维修电话,建立受理登记制度,接受维修信息并及时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维修。管理人员应对消火栓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消火栓性能不良或配件缺失等情况要及时维修和保养,保证消火栓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各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帐,分析管理统计情况,形成报表并定期上报市消火栓监管部门。根据《
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为消火栓管理监督机构,对消防机构检查和使用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告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反馈消防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消火栓拆除、移位的情况,要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报市监管部门备案。消火栓移位统一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各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消火栓管理部门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本职范围内消火栓安装、管理工作;新建道路和其它公用设施配套安装城市公共消火栓,工程竣工应通知消火栓管理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移交管理部门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