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依据和清理标准
1.清理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需要,并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除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各类审批事项,包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事项的审批和对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两类(对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
2.清理标准:
(1)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虽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3)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4)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改由一个部门承担。
(6)上级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7)长期未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9)党委部门的事项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
(三)规范保留事项
各地、各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范实施主体、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明确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运作机制,保证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作。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9月7日前):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提出方案作出全面部署。各县(市)区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自查自清阶段(2009年9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和原则。市级各部门要逐项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提出保留、调整、取消的处理意见,于9月30日前报市政务公开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审管办潘海洋;联系电话:87187615,13738431006)。各县(市)区也应同期完成自查自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