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
(宁政发〔2009〕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苏政发〔200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审计工作以及我市配合国家、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我市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认真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1、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规划》、市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及时报告审计情况
1、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市审计局应当及时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市政府。
2、审计项目完成后,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审计报告》及摘要,必要时还要上报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及摘要。
(三)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1、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证的问题,由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时将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及时将汇总的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证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2、对审计查证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对于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反映的情况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不按规定整改和不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3、对于市政府领导在《审计要情》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上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4、必要时,市审计局可依法将审计查证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