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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5、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气、停电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各区县、镇街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区县、镇街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并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区县、镇街党委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个镇街所辖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亩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区县、镇街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十一)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三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村党组织、村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出租、转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并对其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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