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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十五)各区县、镇街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组织查处工作,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1、各镇街在区县政府组织指导下,对镇村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上述区域外的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及国土、建设、规划、市容、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直至消除违法状态。

  (十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发生和查处动态以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当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职责,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七)建设部门应在国土、市容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对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依法作出处理。

  (十八)规划部门应在国土、市容部门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后 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行为主体依法严肃处理;在对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拆除等处理。

  (十九)市容部门负责城镇违法用地涉及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有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后 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二十)农林部门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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