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侦办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宁政发(2008)155 号)要求,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领导牵头,法院、检察院、国土、建设、规划、市容、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林、市政公用、供电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六)各区县、镇街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以及集约节约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等。
(七)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八)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市容部门负责对城镇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十一)农林部门负责对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三)公安机关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等工作。
(十四)发改、工商、环保、文化、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