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宁委发〔2009〕31号 2009年8月14日)
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主体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县、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各区县政府与镇街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容、纪检监察、公安、发改、工商、环保、农林、文化、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及检察、审判机关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区县、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