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对急需建设的农村民生工程,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有关镇街、村(居)委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农村民生工程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各镇街负责统一办理规划建设批准手续。农村民生工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先垦后用”方式落实用地指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急需建设的项目,也可通过“滚动安排”方式,在入库项目区已复垦面积的30%以内安排周转指标,通过土地置换为急需建设的民生工程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已建设的农村民生工程,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所需指标在今后土地置换中优先予以安排,并确保两年内全部归还。
五、严格一户一宅制度,加强农民宅基地管理
(一)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精神,严格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严禁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小产权房”。对在城市建设、开发园区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搬拆的居民一般采用公寓式安置,不再建单门宅院。
(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编制,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生活生产习惯的前提下,按照规划引导、增量控制、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审批、分期建设。
(三)农村村民新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农村村民出租、出售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先垦后用”的挂钩模式落实用地指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急需建设的农民住宅,也可通过“滚动安排”的挂钩模式,在已入库项目区复垦面积的30%以内安排周转指标,通过土地置换为拆迁农民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六、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推进都市型现代高效农业发展
(一)发展都市型现代高效农业必需的各类设施用地和管理、仓储等附属用房占用的土地,不得超过都市型现代高效农业用地总面积的 3%,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展观光旅游、娱乐、餐饮等商业性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