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中卫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包括一百年)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沙坡头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部门负责。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农牧、文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