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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绿地树木认建(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绿地树木认建(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绿地树木认建(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绿地树木认建(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和待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及其范围内的树木和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认建、认养活动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制摊派。
  第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家庭或个人均可参加认建、认养活动。
  第五条 认建认养形式
  (一)认建形式
  1、自行建设。由认建单位、团体或个人负责绿地建设;
  2、委托建设。由认建方提供认建资金,委托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的绿地可由认建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认养,若继续认养按认养办法执行。
  (二)认养形式
  1、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由认养方提供养护资金,委托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绿地认养标准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原则上整块绿地不分割认养;树木认建、认养标准可以是一棵树或多棵树;绿地认建标准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或者为公园的某一个或多个功能区。
  第七条 城市绿化的认建认养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建、认养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局派人现场勘察确定认建、认养标准和地点后,与认建、认养者签定协议,并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者按认建、认养协议和技术标准、规程进行建设和养护,不得二次转建转养,市建设局指定专业人员对认建、认养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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