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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9号)


各宠物诊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行为,我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见附表1)和《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见附表2)。

  请各单位自2009年2月1日起,按照报表要求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表1)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我办。发现狂犬病疑似病例应在2小时内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表2)报至所在区县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特此通知。

  附表:1.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
  2.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表1: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病 名种类及数量免疫情况疫苗来源治愈数治愈率(%)死亡数死亡率(%)备注
病毒性疾病狂犬病         
犬瘟热         
犬细小病毒病         
犬冠状病毒病         
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猫传染性腹膜炎         
细菌性疾病犬钩端螺旋体病         
犬布氏杆菌病         
寄生虫病犬弓形虫病         
外寄生虫病         
内寄生虫病         
其他新的疫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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