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简称县城关镇),不包括乡和县城关镇以外的城镇。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在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阜阳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县级市城区及各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