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继续严格规范开展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巩固公路“三乱”治理成果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9]第25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指定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去年以来,在市农委、市农委纪委(监察室)的领导下,根据上海市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工作精神,结合农业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要求,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加强了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强化了道口动检执法操作规范,完善了道口工作督察与动检执法人员考核管理措施,进一步巩固了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成果,防制了“三乱”现象的发生。
为了维护上海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执法形象,进一步提升市境道口动检执法水平,继续巩固公路“三乱”治理成果,现将2009年度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农业部、上海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依法开展动物防疫监管执法。未经批准,不得乱设公路检查站。
二、依法设立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开展道口动检执法工作
1、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授权的范围,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擅自接受委托,为其他执法单位或者没有公路执法权利的单位代行监督执法行为。
三、严格执法程序,严禁发生“乱罚、滥罚、乱收费”现象
1、依法设立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动检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家或本市授权部门批准,无明文规定的项目严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