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根据皖编办〔2003〕118号文件精神,街道、乡镇全部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理员),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全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4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行政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十二)提升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水平。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着力提升社区(行政村)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按规定落实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业务培训费用。
(十三)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和人员编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现网络互联,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管力度,严格职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其服务质量。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按皖政〔2008〕51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统计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按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重点为招商引资企业(缺工企业)培养亟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