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上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在个人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地调整补贴标准。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费(按100%比例计算)的20%予以补贴;对其中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及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分别按30%和50%予以补贴。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按100%比例计算)的30%予以补贴,其中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按50%予以补贴。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测算,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20%标准补贴的额度为88元/月,按30%标准补贴的额度为132元/月,按50%标准额度为220元/月。以后每年的补贴标准,按当年应缴养老保险缴费的额度相应核算。

  3.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享受满3年社保补贴的,再次按规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再次享受期满,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可按规定延长至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时间自2009年7月起执行。具体办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为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的各地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根据其扶持创业的成功率,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