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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鉴定人承担。

  指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并送达鉴定文书。

  第十八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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