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国权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含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结构、使用状况、危旧程度是否危及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黄山风景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鉴定机构对县(区)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鉴定难度大或结构复杂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和治理。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大型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抽查。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有关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