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