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资格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规定,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厅质监局应按照部现行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要求,组织工程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业务培训,使持有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者尽早通过培训、考试,取得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合格证书》,具备环境保护监理上岗条件。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项目监理办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副总监理工程师,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办的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配备。
三、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工程开工。
(二)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监理工程师应制订施工环境监测计划,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监测一般应定期、定点进行,使数据有可比性,为制定环境保护监理措施和判断环保措施执行效果提供必要的依据。监测项目为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声环境质量中必要的指标。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程不得予以计量支付。
(四)建立环境保护监理台帐。环境保护监理台帐是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索引,监理工程师应当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台帐,按照不同岗位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理记录。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分别建立本专业的环境保护监理台帐,记录本专业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台帐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必要时,监理办可建立监理办的环境保护监理台帐,记录整个监理办的环境保护监理事项,该台帐可由一名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常用环境保护监理用表式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