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1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自交通运输部2007年4月印发《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内容的通知》(交质监发〔2007〕158号)以来,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开展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有部分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不够全面、深入。为进一步提高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水平,规范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9〕30号),结合我省监理实际,现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与职责
(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对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其主要任务:一是环保达标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尽最大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尽最大可能恢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二是环保工程监理,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保护等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实施。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熟悉项目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对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进行调查,掌握重要的环境保护对象,对环境敏感点(区)作出标识。
2、审查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开工申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3、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进行巡视或旁站监理,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测或委托监测单位监测各项环境指标,根据监测报告对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
5、处理或协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突发环保事件。
6、评估环保任务或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的环保验收工作,整理环保资料并归档。
7、协助项目环境保护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资格与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