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水平的通知
(洪劳社农字[2009]2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多年以来,养老金水平一直未作调整。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发[2006]12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退休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水平,提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37元;
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7元;
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7元;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5元;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月养老金标准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70%的,按最低工资7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