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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4、每年对濒鄱阳湖地区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当地政府的政绩考核相结合。

  5、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凡任期内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造成辖区环境质量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得给予先进称号等荣誉和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对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濒鄱阳湖地区县级政府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总体布局,优化濒鄱阳湖地区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濒鄱阳湖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的企业,新设排污口,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限期治理措施;要对保护区内医疗、印染、造纸、电镀、化工、选矿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关闭污染严重、不能治理达标的企业;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要制定政策,鼓励保护区内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污染严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因地制宜构筑移民工程的产业支撑体系,把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纳入深山库区移民计划,采取措施解决生态移民的医疗、教育、就业等问题,切实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8、环保部门对濒鄱阳湖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动态管理,定期公告流域环境质量,及时发布流域污染事故信息;根据当地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审核鄱阳湖保护区内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到2009年底前,我市鄱阳湖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持证达标排污、限量达标排污。

  9、发改部门要组织编制濒鄱阳湖地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统筹流域内、上下游自然自愿开发和保护、产业发展与布局。

  10、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年产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1万吨以下不能稳定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由当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2010年底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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